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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信合业务复习题一 (5)
2007-11-19 18:15:40 作者:
virus800
来源:
岳阳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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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当按借款合同规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102、对借款人的限制有哪些?
答:对借款人的限制有:
(一)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103、借款人有哪些情况,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答:借款人的情况是:
(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三)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四)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六)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104、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贷款人可行使怎样权利?
答: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05、《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它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本办法也将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纳入调整范围,代表机构既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也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106、《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停止某项金融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撤消代表机构。
107、金融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什么9
答:行政处罚一般要经过下列步骤:(一)查明金融违法行为的事实;(二)听取金融机构的陈述和申辩;(三)提出行政处罚建议,送金融法制部门审核;(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至金融机构;(五)金融行政处罚的执行。
108、《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的对象和种类有哪些?
答:《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的对象是指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各总行、总公司的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分行、分公司、支行营业部、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储蓄所、信用社联合社、信用社、信用社分社、典当行、邮政金融机构等机构的工作人员。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109、金融机构离任工作人员违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含义是什么?
答:有二层含义:一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离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依法作出,并交由有关部门配合执行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处理。二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离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触犯刑法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10、金融机构不得从事的账外经营行为有哪些?
答:金融机构不得从事的账外经营行为有:(一)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二)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轧差处理;(三)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四)其他方式的账外经营行为。
111、金融机构违法从事账外经营行为的,应如何处罚?
答:金融机构违法从事账外经营行为的处罚是: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该金融机构直 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 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四)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 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2、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 告、统计报告。如违反规定,应如何处罚’
答: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 计报告的处罚是:
(一)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 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 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四)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或者 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3、金融机构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如违反规定,应如何处罚?
答:金融机构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的处罚是: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
(四)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4、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如违反规定,应如何处罚?
答: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处罚是: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离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资金损失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四)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5、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办理存款业务应如何处罚?
答: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办理存款业务的处罚是:
(—)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厂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四)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116、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发放贷款的,应如何处罚?
答: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发放贷款的处罚是: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四)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五)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7、金融机构违规从事拆借活动,应受什么处罚?
答:金融机构违规从事拆借活动的处罚是:
(一)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
(二)没收违法所得,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卜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118、金融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得为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担保,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动。违反规定应如何处罚?
答: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处罚是: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四)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五)构成非法经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9、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应如何处罚?
答: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处罚是: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120、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拒不协助税务机关、海关办理对纳税人存款的冻结、扣划的,应如何处罚?
答:金融机构拒不协助税务机关、海关办理对纳税人存款的冻结、扣划的,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是:
(一)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1、甲向乙银行贷款20万元,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自行管理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如何?
答:抵押、质押均无效。根据《担保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城市房地产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甲以丙的房屋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抵押无效。根据《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甲用于质押的车仍放在甲处,未移交给乙,因此,质押无效。
122、甲居于某址市.因业务需要,以其座落在市中心的一处公寓(价值21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100万元。甲与乙银行于6月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6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与丙银行于6月8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口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乙银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甲的公寓依法拍卖,只得价款150万元,乙银行、丙银行对拍卖款应如何分配?
答:乙银行50万,丙银行100万。根据《扭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丙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在先,可首先行使抵押权,得到拍卖款的100万:乙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在后,得到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后余下的50万。
123、兰天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甲,因单位房改急需款项。遂将其个人所有的兰天股份公司股票质押给乙银行,借款10万元。质押合同何时有效?
答:质押合同自甲与乙办理质押合同登记之日生效。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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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nrcc.net/everyrcc/html/content_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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