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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岳阳信合业务复习题一 (6)
    •  2007-11-19 18:15:40  作者:virus800  来源:岳阳信合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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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24、张某向甲银行借款l万元,并由李某提供了保证。现甲银行将该债权转移给乙银行,在原保证合同时债权转移并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李某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答:李某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李某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25、甲向乙银行借款2万元,并由丙从中作保,三人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后甲请求乙推迟还款期阻限1年,乙应允,但提出推迟1年期间的利息为30%,甲同意,并签订了变更合同协议。甲、乙将变更合同的内容告知了丙。丙当时碍于情面,口头表示同意。后因甲到期不能还款,遂发生纠纷。丙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丙对该2万元借款及其推迟1年期间的利息均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26、甲企业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以一处房产作抵押登登记,同时提出保证人丙企业为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甲企业不能履行债务。银行应按照何顺序主张权利?
      答: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银行应首先以房产作价偿付,不足部分由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
      127、200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做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作抵押物,向B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01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该厂的轿车抵押给丁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
      问:(1)甲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答:再次抵押有效。因为《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答:根《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此可知,甲厂因被抵押轿车的毁损所获得的40万元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A银行、B银行先后受偿20万元、15万元。
      128、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有1百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百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公司,之后甲公司再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
      问:(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空头支票?如何判断空头支票?
      答:是。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应以持票人依该支票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之时为准,而不能以出票人签发支票时为准。 
        (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否票据债务人?为什么?
        答:不是。付款人不是票据上的当然债务人,支票中的付款人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时才有法定的付款义务。
        (3)甲公司对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应负什幺责任?
        答: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129、某医院因扩建急需资金,向银行申请了贷款,并用本院的部分设备作为贷款抵押;但贷款到期后,该院确因某种原因未能还清贷款。试问银行能否执行抵押物?有何依据?
      答:银行不能执行抵押物。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因此,医院用本院设备作为贷款抵押是无效抵押,银行不能执行抵押物。
      130、甲向乙银行申请贷款2万元,由丙以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信贷员去丙家核保时,丙正因病在家,口头表示同意,但由其儿子代笔答订抵押合同,随后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甲无力还款,要求丙以其抵押物承担责任时,丙以不知情拒绝,问:丙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答:丙应承担担保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权行为有效。抵押合同的签名为丙,银行相信丙的儿子有代理权,抵押经过登记,因此,丙的儿子的代理权行为有效,抵押合同有效,丙应承担担保责任。
      131、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将该办公楼抵押给A银行。随后,甲公司因一购销合同与丙公司发生纠纷,丙公司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受诉法院裁定将甲公司办公楼查封,问:法院将甲公司办公楼查封是否影响乙银行的抵押权?
      答:法院将办公楼查封并不影响乙银行的抵押权,乙银行仍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因此,法院将办公楼查封并不影响乙银行的抵押权。
      132、甲向乙银行中请贷款10万元,并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随后,甲又将房屋出租给丙,井告知该房屋已抵押。贷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乙银行将该房屋拍卖给丁,丙向丁要求继续租住此房屋,问:丙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丙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问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机人自己承担,因此,丙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133、甲公司于1995年5月向A银行申请1年期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1996年日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此时,A银行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A银行可否同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债权?
      答:(1)由于截至1996年8月,A银行债权仍处在乙公司担保期间内,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此,A银行具有选择权,既可以作为甲公司的债权人向人民银行申报债权,参加到破产案件中,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2)A银行不能在加入债务人破产程序的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为这有可能引起双重受偿的结果。A银行的正确做法是选择其一,如果选择丁参加破产程序,那么,在破产程序中未得到足额清偿的债权部分,A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六个月之内提出,否则,丧失诉讼失效。
      134、张某,2998年3月6日,因生活需要,向A银行申请6个月个人消费贷款15000元,以其所拥有的一套高级音响做抵押,因不属于担保法规定的必须登记的物品,A银行未要求其办理登记手续,1998年7月13日,张某义向B银行申请8个月期个人消费贷款10000万.以同一套音响作为抵押,办理了登记手续,两笔贷款到期后,张某均无力归还,引起诉讼后,法院判决抵押物优先偿还B银行贷款,请问,法院判决对否,有何法律依据?
          答: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其他(不是必须登记才生效)的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虽然A银行与张某的抵押合同为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但由于B银行与张某的抵押合同经过了抵押登记,因此,A银行的抵押合同效力不得对抗B银行的抵押合同,法院判决B银行具有优先受偿权是完全依法判决的。   
      135、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寸,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   
      问:(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合同未成立。因甲公司未加盖公章。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答: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应当赔偿。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6、甲6月1日向乙发出一项要约,规定在6月15日将承诺有效,6月10日甲通知乙撤销其6月1日的要约。6月14日乙通知甲接受要约。
      问:甲的撤销行为是否有效?
          答:甲的撤销行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甲在向乙发出的要约中,明确了承诺期限,因此,甲的撤销行为无效。
      137、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拒不还款,并且经营不佳瀕临破产,却将一辆价值100万元的轿车送给甲的上级部门。问:乙银行可采取何种措施,
      答:乙银行可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无偿转让汽车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甲公司不按期偿还乙银行的借款,却向其上级部门无偿转让财产,对乙银行自然造成损害,乙银行可行使撤销权。
      138、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债。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票据无效为理由拒绝付款。
          问:(1)从以上案情显示的情况看,这张汇票有效吗?
          答:无效。
          (2)根据《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记载了哪些事项的汇票才为有效票据?答:根据《票据法》第二寸二条规定,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上事项欠缺之一者,票据无效。
          (3)银行既然在票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拒绝付款吗,为什么?    答:本案中,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因为根据票据行为的—•般原理,出票行为属于基本的票据行为,承兑行为属于附属的票据行为。如果基本的票据行为无效,附屑的票据行为也随之无效。
      139、A公司签发一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票据金额栏空缺,由B公司财务人员补记,补记后的票面金额为30万元。B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因票据上补记的手写体字体与其他字体不统一而遭A公司的开户行退票。理由是票据有可能系变造。问:
      (1)A公司的开户行退票理由是否正当?
          (2)B公司的补记行为是否属于票据的变造,为什么?
          (3)票据的变造与票据的伪造有什么区别?
          答:(1)不正当。
          (2)不属于票据的变造。根据《票据法》第86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3)票据伪造主要是针对票据上的签章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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