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质上讲,贷款期限分类法,是以期限管理为基础的贷款分类方法。基本上遵循的是时间依据(借款合同的到期日)。而贷款风险分类法,则是以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为重点,即以贷款的风险程度为基础来对贷款进行分类的。贷款风险分类法设计思路的科学合理性就在于:借款人的状况直接决定着银行贷款的质量——这也是该方法最主要的优点之所在。
2、贷款分类的档次不同
贷款期限分类法,将贷款按逾期情况划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等四类,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而贷款风险分类法则将贷款按风险程度划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等五类,其中,关注贷款也称基本正常贷款,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需要指出的是,贷款风险分类法的五级分类,是作为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关于贷款风险分类法的最低标准和要求,它并不强制地要求商业银行不打折扣地严格执行。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在这个最低标准和原则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加强信贷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内部的贷款风险分类制度。但其前提是,必须与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贷款分类之间有对应关系或者是转换关系,并有义务向中央银行作出解释和说明。从国外一些商业银行的实际做法来看,他们一般将贷款细化为8到10类不等,以便对各类贷款进行更加细致的管理和监控。
3、对借款人还款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不同
在贷款期限分类法下,银行往往注重借款人的利润,忽视借款人的现金流量,重视借款人的担保和企业信用等级,忽视借款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即正常营业收入。而贷款风险分类法则明确规定:要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即第一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即信用支持)等作为次要还款来源即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可能性(即还款可能性)的判断,首先要分析其第一还款来源,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分析其第二还款来源。概而言之,贷款期限分类法对借款人还款可能性的判断标准是单一的,甚至是惟一的,而贷款风险分类法对借款人还款可能性的判断标准则是多维的、全方位的。
4、对贷款风险的揭示程度不同
由于贷款分类的依据以及对借款人还款可能性判断标准的不同,必然带来对贷款风险揭示程度不同的结果。贷款期限分类法把未到期的贷款一般都算作正常贷款,把逾期超过一天的贷款统统算作不良贷款,这种分类方法由于缺乏对借款人实际状况的透彻分析和把握,因而其分类结果既不准确,风险揭示程度也不够,同时对贷款的后续管理帮助也不大。
实际的情况可能是:在所谓的正常贷款中,部分贷款已经出现了问题,而在所谓的不良贷款中,部分贷款却非常安全。很显然,这种以期限管理为基础的贷款分类方法,不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借款人生产经营变化对贷款质量的影响,对贷款风险的反映滞后,不能充分揭示贷款的内在风险,从而不利于及时发现和防范贷款风险,不能发挥早期预警作用。贷款风险分类法,运用多维标准对借款人的状况进行大量、全面、系统的分析,能够揭示贷款是否存在问题、存在什么问题及其原因,分类结果显然要比使用贷款期限分类法更为可靠,因而能够充分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更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并能发挥早期预警作用。
5、贷款分类的分析技术不同
贷款期限分类法产生的结果,一般直接来源于银行会计数据和信贷台账等基本信息资料,缺乏科学性和可靠性。而贷款风险分类法结果的产生,则既要进行大量的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等定量分析,又要进行信用支持分析、非财务因素分析等定性分析,同时,还有更重要的是综合分析、全方位的分析。通过分析,取得各种财务和非财务的、定性和定量的信息,经过一整套科学的指标体系、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的操作程序,然后才能得出结论。
必须指出的是,由于现金流量信息对贷款风险分类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对我国银行来说它也属于一个全新的分析内容,因此,现金流量分析是此次推行贷款风险分类法所特别强调的分析方法和技术。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目前我国的财务会计环境的落后、不规范等,可能也会使得非财务因素的分析在贷款风险分类中显得十分重要。
6、对贷款分类基础工作的要求不同
由于贷款期限分类法操作简单、方便易行,因而它对贷款分类的基础工作即运作环境没有特别的要求,只要有会计账簿资料和必要的信贷管理资料就足够了(取得这些资料一般来讲是不成问题的)。而贷款风险分类法,由于其是一种科学的、全新的贷款分类方法,它的实施比贷款期限分类法对基础工作的要求更新、更高了。
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在贷款风险分类过程中,商业银行必须至少做到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贷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是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三是实行审贷分离;
四是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贷款档案的连续和完整;
五是改进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有关贷款状况的重要信息;
六是督促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会计信息等等。
7、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不同
在贷款期限分类法下,银行只是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个别金融机构现已允许提高到1.5%)差额计提贷款呆帐准备金,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提取与贷款期限分类法亳不相关。在贷款风险分类法下,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的要求建立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
具体说来,科学合理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不仅要求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而且还要求根据贷款分类的结果,按贷款的不同档次提取专项贷款损失准备金以及特别贷款损失准备金,也就是说,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与贷款风险分类法直接相关。
另外,在计息政策上,贷款期限分类法停止计息是在贷款逾期2年(现已调整为半年)之后;在贷款风险分类法下,正常贷款和关注贷款的应收利息应计入当期损益,次级贷款的应收利息应计入暂计账户,当银行实行收到利息时再转入当期损益,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应停止计息。
8、与国际通行做法的可比性不同
贷款期限分类法与贷款分类国际通行做法(即所谓的国际惯例)的可比性较差,因而造成了国际上对我国商业银行不必要的误解和麻烦,甚至一些国际银行评级机构几次降低对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与此不无关系。而贷款风险分类法,借鉴了世界上有关贷款分类的一般做法和发展趋势,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接轨,可比性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当然,贷款风险分类法与国际通行做法的完全接轨,还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具体工作,特别是需要国家财政部门的认识和行动。这是因为,按照贷款分类的国际通行做法,贷款分类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以及呆账、坏账的冲销,都是商业银行可以完全自主的事情,而且属于商业银行的商业秘密。但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是,这些问题特别是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以及呆账、冲账的冲销问题,还属于一种政府行为(由国家财政部进行规定),因此,我国贷款分类法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问题的最终解决,尚待时日。
9、银行信贷管理的重点不同
在贷款期限分类法下,银行把信贷管理的重点往往都是放在已经或将要形成的风险贷款上,而忽视在现金流量上和非财务因素上及时识别那些确实存在但尚未实际发生的贷款的内在风险。不客气地讲,贷款期限分类法下的信贷管理,其本上属于“死后验尸”式的信贷管理。而贷款风险分类法下的信贷管理,覆盖的是贷款从发放到贷款在银行帐面上消失的整个“贷款生命周期”,无论贷款是否逾期,都要实行动态的、全过程的连续监控,并根据借款人还款可能性的变化,及时将其贷款划分为相应的档次,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强化管理和催收。
也就是说,贷款风险分类法下的银行贷款管理,从根本上解决了未到期贷款的监控问题,建立了一个包括未到期贷款在内的信贷活动全过程的贷款质量鉴定、监测制度。由此,银行经营管理者就可以科学地预测到可能发生的贷款损失,从而可以做到防患于未然或将贷款损失减少到最低的限度。
10、对信贷管理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影响不同
贷款期限分类法对有关人员没有特别的知识和能力方面的要求。而贷款风险分类法,由于其知识含量高,无论是商业银行的信贷人员、信贷管理人员,还是中央银行的监管人员,要正确地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都必须具备财务会计、经济金融、法律规章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必须熟练地掌握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信用支持分析、非财务因素分析等较为全面的分析技术,必须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相应的实际操作经验。这就向有关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商业银行的信贷人员、信贷管理人员和中央银行的监管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才能上岗,才能胜任这项工作。长此以往,必将促成我国信贷管理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11、对中央银行有效监管的影响不同
由于贷款期限分类法本身存在诸多弊端,给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有效监管造成了不少的问题,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职能的充分发挥。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要求:独立评估银行贷款发放、投资以及贷款和投资组合持续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同时,金融监管当局应该确保商业银行建立评估贷款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
而科学的贷款分类方法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正是这两项审慎监管要求得以实现的基础和前提。贷款风险分类法的实施,不仅在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贷款质量上前进了一步,同时有助于商业银行建立符合审慎会计原则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和冲销制度。所有这些,都给中央银行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提供了有利条件,并有助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与国际通行做法的接轨。
12、对利用外部审计力量进行金融监督的影响不同
越来越多的实践证明,外部审计师是帮助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在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人员相对缺乏的情况下,利用外部审计师的力量,补充金融监管力量的不足,尤其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要想利用外部审计师的力量,首先就必须有一整套统一规范的贷款分类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外部审计师进行贷款质量审计的工作质量。所以,实行贷款风险分类法,统一了我国银行业的贷款质量分类标准,从而利于利用外部审计力量(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进行金融监督。
综合上述对新旧贷款分类法的差异比较与分析,可以看出,贷款风险分类法与贷款期限分类法之间有一个最重要的区别,那就是:贷款风险分类法不仅描述贷款的质量状况,同时融合了许多信贷管理方面的基本内容;而贷款期限分类法则仅限于对贷款质量进行直观的统计性描述,许多信贷管理方面的内容,如信贷分析、贷后检查等等,并不包括在内。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还可能会使人产生一种误解,似乎贷款期限分类法一无是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贷款风险分类法也并非一种十全十美的方法。比如其操作程序比较繁杂,比如其判断标准是多维的,并且定性指标多,定量指标少,主观判断指标多,客观评价指标少,操作中很难把握,其结果可能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此等等。故而,贷款分类结果的准确可靠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分类人员的信贷管理经验以及分析判断能力(不同分类人员的分类结果存在一定差异的情况,这属于正常现象,但不应该差异太大)。
因此,在推行贷款风险分类法时,以下两点值得我们注意:
一是在推行贷款风险分类法的时候,不应对贷款期限分类法进行简单的全盘否定,有关人员在新的方法面前也不应气馁。应该看到,有关人员在以往的信贷管理实践中所积累的知识和经验、所掌握的信贷分析技能都仍然是十分有用的,都可以简单地运用到贷款风险分类法中去。目前所要做的是,是要尽快地学习、理解和掌握贷款风险分类法的基本原理以及与其相关的新知识和新的分析技术。只有这样,有关人员才能较快地进入新的角色,才能在信贷管理的实践中灵活自如地运用贷款风险分类法。
二是在推行贷款风险分类法的时候,不应急功近利,急于求成,更不能因短期效果不理想而疑惑、气馁或灰心丧气。应当清楚地认识到,从近期看,由于有关人员在知识、经验和分析技能方面的欠缺,由于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制度和程序方面的缺陷,由于借款人在提供和披露信息资料方面的随意性等等,商业银行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法对现有贷款进行分类、对贷款质量进行评价的结果,可能并不尽人意,可能暂时看不出与使用贷款期限分类法有什么实质性的差别。
但是,我们应该坚信,从长远来看,只要商业银行在发放新的贷款时坚持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在对贷款存量进行贷后管理时坚持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只要中央银行的监管人员在现场稽核检查中坚持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并在此基础上与商业银行的信贷人员、信贷管理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与交流,那么,不需要太长时间,贷款风险分类必将成为我国银行的一项较为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